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9-09-17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为切实保护好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地水质,合理开发利用蔺河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加强...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

切实保护好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地水质,合理开发利用蔺河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加强渔业生产与管理,促进库区经济发展,岚皋县水利局、岚皋县公安局、岚皋县交通运输局、岚皋县农业和农村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岚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各部门、社会各界人士有宝贵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办公电话:0915-2521878)或,书信投递:来信请寄“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收,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南宫45号,邮编:725400。我们会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修改后印发实施。征求时间:2019年917日至2019年109日。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19917

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

通告(征求意见稿)

切实保护好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地水质,合理开发利用蔺河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加强渔业生产与管理,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蔺河水库是指水库拦水坝以上,512米高程以下国家征迁补偿后形成的水域,属国家所有。蔺河水库是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其中水库拦水坝至岚河溢河铁索桥、至滔河竹林西沟口划分有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界牌为准)。

二、严禁向水库及河流倾倒垃圾、废渣、有毒物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露营、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废水废液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水库实行生态养殖,只能投放滤食性生态鱼类进行水产养殖。

三、在水库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未经渔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捕捞活动。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库区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破坏库区正常管理秩序的活动。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水域内水产品由依法取得经营权利的公司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许可,不得在水库新增任何渔业设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炸鱼、毒鱼、电鱼或实施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使用圆罾、挂网、地网、纱布网、拖网、拦网、拦河罾等网具捕捞。

六、水库划定垂钓区域,规范垂钓管理具体由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库库岸实际划定

七、在水库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检验,遵守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八、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蔺河水库实行禁渔制度。

 

九、违反本通告进行非法渔业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揭发举报非法渔业活动,共同保护好水库的水资源及渔业资源。举报电话:0915-2521878(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交通运输局  岚皋县农业和农村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